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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小赵自认其是烧烤店的实际经营者,小李并未参与经营,但个体工商户以字号对外开展经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在对外经营中具有公示效力,小张有理由相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应共同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责任。
并且,在本案中,小李对于小赵借用其身份材料办理烧烤店注册登记是知情的并提供了相关材料,小赵在日常发工资所用的“小李”微信的注册也系在小李本人的协助下完成的,小李应对烧烤店经营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因烧烤店已注销,则其登记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应对烧烤店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小李、小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小张工资。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来源:烟台中院
本期编辑:张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