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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5月23日,A公司(买受人)与B公司(出卖人)签订《陆运市场煤买卖合同》,约定由B公司在2025年5月23日至5月31日期间,向案外人安徽某电厂供应煤炭10000吨。合同约定交货方式为始发站车板交货,运费由B公司承担,货物所有权自始发站见大票后转移给A公司。同时约定,若B公司实际发运量低于合同约定量的90%,则构成违约,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数量×90%-到厂验收数量)×40元/吨计算。合同还对结算、税费等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向B公司支付预付款500000元。后双方因运费负担问题产生争议,B公司未依约履行交货义务,合同履行陷入僵局。A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1.返还预付款500000元及利息;2.赔偿因违约导致其向案外人安徽某电厂支付的违约金219160.80元;3.赔偿可得利益损失250884.96元。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来源:高青法院
本期编辑:张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