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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院判决:一、被告孙某偿还原告郭某借款本金450000.00元及违约金(自2025年5月15日至实际还清日,以2315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四倍计算);二、被告董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孙某追偿;三、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被告董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时董某撤回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高青法院
本期编辑:张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