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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院判决:一、由被告乙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甲公司货款906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0613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乙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由被告乙公司承担;三、驳回原告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来源:巨野法院本期编辑:张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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