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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一纸诉状,要求分包退还已付进度款上千万元,合同条款明明对己方极度不利,最终却能逆风翻盘,全额保住工程款。这起真实案件的关键,就藏在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里。
一、比电视剧还揪心的真实案情
某央企下属电建公司(总包),将新疆某电厂安装工程分包给某安装集团,签订施工合同。合同通用条款中明确约定:“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审计意见通知后5日内书面反馈,否则视为完全同意发包人结算审计结论。”项目完工后,总包单方作出审计结算,通过顺丰邮寄给分包,结算金额与实际施工量相差上千万。因为数额差距太大,分包负责人非常气愤,仅做了口头、电话沟通,表示不认同结算书内容。谁料这份看似荒诞的结算书暗藏杀机!
不久后,分包直接收到法院传票:总包以“逾期未书面回复,视为认可结算”为由,起诉要求返还多付进度款1000余万元。分包翻遍合同,看到“逾期默认条款”时,几乎绝望:按这份“被默认”的结算书,自己确实“多拿”了上千万,难道辛苦干完的工程款,真要全部退回去?
二、绝境翻盘:扎住两个致命关键点
经过多轮庭审对抗,我们最终帮助分包完胜胜诉,保住全部工程款。核心胜诉逻辑,直击两个法律关键:
1. 仅在通用条款约定“逾期默认”,不具有约束力;
案涉“收到结算文件逾期未回复视为认可”的条款,仅写在通用条款中,专用条款无任何相同或类似约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10号、(2020)最高法民申2786号等一系列裁判规则:仅在通用条款中约定的竣工结算逾期默认规则,对承包人不产生约束力。
2. 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未提示说明,不成为合同内容;
案涉通用条款,是总包为重复使用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逾期即认可结算”直接关系分包上千万切身利益,属于重大利害条款。但总包在签订合同时,未采取合理方式提示、亦未明确说明该条款。依据《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该条款依法不成为合同内容。
由此得出一个极其重要的结论:
当事人仅在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结算”,不足以发生效力。只有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或明确约定“专用条款执行通用条款”,该规则才可能被法院支持。这也是很多施工企业签合同没事、结算时吃大亏的核心陷阱。
三、一分钟搞懂:通用条款vs专用条款
很多老板、项目经理签合同,只看金额、工期,根本分不清这两部分:
通用条款 = 行业“标准模板”
由主管部门、示范文本统一拟定,适用于所有同类工程,内容宽泛、固定,是合同履行的基础框架。相当于“大众款”,不针对具体项目做特殊调整。
专用条款 = 项目“私人订制”
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在通用条款基础上协商、修改、细化、补充。
包括:合同的价款和支付方式,比如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怎么付等;还包括工程的进度、工期的管理,比如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延误的处理方式也得规定好;工程质量和验收以及结算方式、异议期限、逾期后果等核心权利义务。
适用规则记住一句就够:先专用、后通用;专用条款优先级高于通用条款。二者冲突,以专用条款为准。
四、给所有工程人的专告
工程行业,合同就是生命线,结算就是生死线。一个不起眼的条款,就能决定上千万资金的去留。签合同前,务必让专业建设工程律师逐条审查,提前堵死风险;涉及结算、审计、逾期默认、放弃权利等条款,必须一字一句盯紧;收到对方结算、审计、联系单等文件,严格按合同书面回复,绝不只靠微信、电话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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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 本期编辑:张文文
撰稿人:周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