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范围国际化的颇具规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执业经验、勤勉的敬业态度
在工程领域,“结算以审计结论为准”的合同条款曾让很多承包人陷入被动,作为工程人大概都碰到过:甲方一直拖着不送审,审计机关一直久拖不决,审计结果明显不合理等问题,难道只能眼睁睁看着工程款“遥遥无期”?
作为专业工程律师,今天就从司法裁判规则与实务操作层面,为你拆解承包人如何打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这张“维权王牌”,打破审计僵局,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一、“审计为准”≠承包人的“紧箍咒”:最高法明确三类突破情形
实践中,不少发包人以“合同约定结算以审计为准”为由,拖延送审、操纵审计结果,导致承包人回款无门。但最高人民法院早已通过司法解释划定了“审计条款”的适用边界:
1.甲方无故拖着不送审
若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启动审计程序,承包人可直接申请造价司法鉴定。此时“审计条款”因发包人根本违约而失去约束力,法院将以鉴定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2.审计机关久审不决
审计程序超过合理期限(合同未约定的,可参考三个月)仍无结果,承包人有权申请造价鉴定。司法实践中,“久审不决”的认定需结合审计事项复杂度、发包人配合程度等综合判断,但核心逻辑是:不能因审计程序停滞让承包人无限期承担资金压力。
3.审计结果明显不真实、不符合合同约定
即便审计结论已出具,若存在工程量核减无依据、计价标准违反合同约定、审计程序存在瑕疵等问题,承包人可申请对审计报告进行补正;补正不能的,法院将启动造价鉴定,以鉴定结论为准。
二、法院对审计报告也不是“拿来就用”
很多承包人误以为审计报告是板上钉钉,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审计报告的审查也非常严格:
1.程序审查:审计机构是否具备资质、审计人员是否回避、审计过程是否听取承包人异议等;
2.实体审查:审计结论是否与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则、实际施工情况一致,是否存在明显计算错误或不公;
3.救济路径:若审计报告存在问题,承包人可先要求审计机构补正,补正无法解决的,直接申请造价司法鉴定。
三、造价鉴定的实务操作:承包人如何“出牌”?
1. 证据准备是关键
收集完整的施工资料: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图纸、签证单、隐蔽工程记录、材料认价单等;固定发包人拖延审计的证据:如催告送审的函件、双方沟通记录等;梳理审计报告的异议点:针对审计核减的工程量、单价,逐一提供反驳依据(如定额文件、市场询价记录等)。
2. 鉴定机构的选择与沟通
优先选择法院名录内的专业造价鉴定机构,确保鉴定结论的司法认可度;鉴定过程中,积极参与现场勘验、异议答复,及时提交补充证据,避免“被动鉴定”。
3. 诉讼策略的配合
若以“发包人拖延审计”为由申请鉴定,可同步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若审计结论显失公平,可结合《民法典》“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论证审计结果不应作为结算依据。
四、风险提示:合同签订时的“审计条款”应对
1.明确审计期限: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结算资料后××日内完成审计,逾期则以承包人提交的结算金额为准”;
2.约定审计异议程序:明确承包人对审计结果的异议期限、提出方式及解决途径;
3.限定审计调整范围:约定“审计核减幅度超过×%的,超额部分审计费由发包人承担”,倒逼发包人审计的合理性。
结语:审计不是拖延付款的“挡箭牌”
“结算以审计为准”的约定,本质是对结算程序的约定,而非发包人逃避付款义务的工具。当审计程序停滞、结论不公时,造价司法鉴定是承包人打破僵局的法定权利。
作为工程律师,建议承包人在遭遇审计困境时,及时委托专业团队介入,通过证据固定、法律论证、鉴定程序把控,将“审计枷锁”转化为维权突破口,切实保障自身工程款权益。卓润律所深耕建设工程法律实务,用专业,守住当事人合法权益!
来源:山东卓润律师事务 撰稿人:周晓 本期编辑:张文文